證券代碼:002060 簡稱證券:粵水電 公告號:2023-090
廣東水電二局有限公司
關于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簽訂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確保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籌集資金的基本情況
2022年11月29日,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批準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向廣東建筑工程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準》(證監會許可證〔2022〕2993號),批準公司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20億元。
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60、678、617股,每股發行價5.29元,募集資金總額1.907、989、883.93元。2023年6月8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民幣普通股360、678、617股后實收股本驗資報告》(大華驗字〔2023〕000305號)。根據報告,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1、907、989、883.93元,扣除21、797、695.50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1、886、192、188.43元,包括360、678、617.00元,計入“資本公積”-1、525、513、571.43元的股本溢價。
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開立情況
為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經營等相關規定,公司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對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實行專戶管理。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已收到1、885、941、805.32元,扣除承銷保薦費(含稅)人民幣22、048、078.61元。截至2023年6月8日,公司已收到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承銷保薦費(含稅)人民幣22、048、078.61元后的1、885、941、805.32元。公司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和存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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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國酒店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解放北路分行無權簽署協議,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北秀分行(一級分行)與公司、獨立財務顧問中信證券有限公司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本協議實際由中信銀行有限公司廣州中國酒店分行和中國農業銀行有限公司廣州解放北路分行執行。中信銀行有限公司廣州中國酒店分行和中國農業銀行有限公司廣州解放北路分行。
三、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對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進行專項賬戶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和募集資金存入銀行機構(以下簡稱“乙方”)、近日,獨立財務顧問中信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1.甲方已在乙方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項賬戶”)。本專項賬戶僅用于甲方補充營運資金項目募集資金的儲存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2.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甲方按照相關監管、自律規定執行內部程序并經丙方同意后,可以在內部決議授權范圍內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一號規定的現金管理投資產品形式存儲部分資金。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產品的具體金額、儲存方式、儲存期限等信息。甲方承諾提前提取、到期或轉讓上述產品,并及時將資金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產品歸還募集資金專戶并公告后,甲方可在授權期限和限額內再次進行現金管理。上述產品不得質押,產品專用結算賬戶(如適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于其他用途。
3.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4.作為甲方的財務顧問,丙方應指定主辦方或其他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甲方募集資金的使用。丙方應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督指引》第一號和甲方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職責,并有權通過現場調查和書面調查行使其監督權。甲乙雙方應配合丙方的調查和查詢。丙方每六個月對甲方籌集的資金的儲存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5.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組織者李偉、王悅、余漢平、劉新界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信息;乙方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專戶信息。
主辦方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時,應出具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時,應出具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6.乙方每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確保對賬單真實、準確、完整。
7.乙方按甲方資金轉讓申請轉讓時,應審查甲方的支付申請(或支付憑證)是否齊全,印章是否與監管賬戶預留印章一致,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協議一致。
8.甲方在一次或12個月內從專戶提取超過5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乙方應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丙方,并提供專戶支出清單。
9.丙方有權按照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財務顧問組織者。丙方更換財務顧問組織者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相關證明文件,并書面通知甲乙雙方更換后的聯系方式。更換財務顧問組織者不影響本協議的有效性。
10.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丙方發出對賬單或通知丙方大額提款,甲方有權或丙方可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取消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11.本協議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專項賬戶資金全部支出完成,丙方監督期結束后無效。
12.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規定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并賠償違約方遭受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13.本協議項下發生的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當首先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爭議各方應當提交廣州市仲裁委員會,并按照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作出最終裁決。仲裁應用中文進行。仲裁裁決是最終裁決,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14.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報告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備查文件
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廣東水電二局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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