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及股東會全體人員確保信息公開內容真正、精確、詳細,并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省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6月15日接到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發送的《關于對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23]第264號),董事會對于此事十分重視,機構相關人員用心審查后遞交了回應,現就回應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關心具體內容:
一、2023年4月29日,貴公司公布《關于控股股東股份變動達1%以上的公告》(下稱“公示”)稱,公司收到梅州市監察委員會送達(2022)梅仲案字第025號《梅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經梅州市勞動仲裁委核查雙方遞交相關證據及開庭審理調研,仲裁庭查清和評定寧遠喜戶下所擁有寶新能源股票中37,703,200股系股權代持寶麗華集團公司的股權,仲裁庭裁定寧遠喜應當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型寶麗華集團公司退還股權代持寶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裁定可能導致寶麗華集團公司擁有寶新能源股權比例從16.00%變化為17.73%,變化幅度超出1%。我部表示關心,麻煩你公司也以下事宜進行核查表明:
(一)麻煩你公司說明以上股權代持產生背景及因素,是否滿足有關規定,核查并告知以上股權代持事宜早期有關信息公開是否屬實、精確、詳細,存不存在信披違規情況,存不存在危害上市企業權益的情況;
(二)麻煩你企業審查并告知存不存在別的應公布未公布的股權代持或股份分配。
企業回應:
(一)股權代持產生背景及因素,是否滿足有關規定,核查并告知以上股權代持事宜早期有關信息公開是否屬實、精確、詳細,存不存在信披違規情況,存不存在危害上市企業權益的情況
1、股權代持產生背景、原因和合規
2023年4月27日,廣東省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或“寶新能源”)接到大股東廣東省寶麗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寶麗華集團公司”)發送的《關于我司持有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變動的告知函》,同時向寶麗華集團公司進一步了解,獲知了寶麗華集團和寧遠喜間的離婚財產糾紛訴訟事宜和工作進展,詳細如下:
1、2022年3月,寶麗華集團公司依據與寧遠喜于2017年1月12日簽署的《關于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里的仲裁協議,做為申請者向梅州市監察委員會(下稱“梅州市勞動仲裁委”)申請辦理對于寧遠喜間的股權轉讓糾紛開展訴訟;3月28日,梅州市勞動仲裁委審理仲裁申請。
2、2023年4月,梅州市勞動仲裁委做出裁定,向寶麗華集團公司送到《梅州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2)梅仲案字第025號],仲裁庭覺得寶麗華集團和寧遠喜于2017年1月12日簽署的《關于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中涉及的寶新能源 5.11%股權為股份代持。仲裁庭裁定寧遠喜應當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型寶麗華集團公司退還股權代持寶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并應當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型寶麗華集團公司還款股權代持個股期內獲得的盈利、貸款利息和付款各項費用。
3、2023年4月27日,因以上法院裁判的落實可能導致寶麗華集團公司擁有寶新能源股權比例從16.00%變化為17.73%,變化幅度超出1%,寶麗華集團公司向領導函告了這一股權很有可能變化情況及存有的不確定因素;4月29日,企業按照規定公布了《關于控股股東股份變動達1%以上的公告》(公示序號:2023-021)。
4、因不服氣法院裁判,寧遠喜已經在6月份向梅州市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梅州市中級法院”)申請辦理撤銷仲裁裁決,梅州市中級法院已受理該案件,法院裁判依規中止執行。梅州市中級法院辦理的撤銷仲裁裁決一案定于2023年7月4日開庭審理,以后將視法院裁判有沒有被判決撤消,再做決定恢復執行或是終止執行,在這以前寶麗華集團公司擁有寶新能源股權比例不出現變化,占股比例仍然是16.00%。
綜上所述,由于寶麗華集團和寧遠喜間的訴訟、實行及其撤裁等司法程序并未結束,法院裁判、事實認定及法院裁判后續實行存在一定的可變性。企業將高度關注此次撤裁程序流程及法院裁判實施的工作進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上法院裁判或裁定實行都不碰觸全面要約收購,不會造成公司控股股東及實控人產生變化,與企業日常運營不相干,也不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制造營銷與管理。
2、股權代持事宜早期有關信息公開狀況
(1)2017年1月一一股權國有資產轉讓狀況的信息披露狀況
2017年1月12日,寶麗華集團和寧遠喜簽定《股份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寶新能源股份111,188,325 股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約占公司總股本的5.11%),國有資產轉讓給寧遠喜。此次出讓后,寶麗華集團公司擁有寶新能源比例由26.11%變化為21.00%;寧遠喜擁有寶新能源比例由0.24%變化為5.35%。
協議簽署當天,企業收到寶麗華集團公司、寧遠喜有關以上股份國有資產轉讓事項告知函后,于2017年1月13日依據告知函公布了《關于控股股東協議轉讓部分股份暨停牌進展公告》(公示序號:2017-005)、《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廣東省寶麗華投資有限公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寧遠喜)。
(2)2017年2月一一股權轉讓產權過戶的信息披露狀況
2017年2月13日,經深圳交易所審批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出示《證券過戶登記確認書》確定,寶麗華集團公司出售給寧遠喜的寶新能源5.11%股份過戶登記申請辦理結束。
股份過戶進行當天,企業收到寶麗華集團公司、寧遠喜有關轉讓股份進行過戶告知函后,于2017年2月15日依據告知函公布了《關于控股股東協議轉讓公司部分股份完成過戶的公告》(公示序號:2017-014)。
(3)2017年2月至2020年11月一一國有資產轉讓彼此持倉變化的信息披露狀況
①2020年6月24日,寧遠喜根據大宗交易減持,高管增持后其擁有寶新能源比例由5.35%變化為5.00%,再也不是公司持股5%之上公司股東。6月29日(在其中6月25-27日為端午假期,28日為星期日),結合公司寧遠喜發送的高管增持告知函后公布了《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公司股份至持股5%的公告》(公示序號:2020-028),《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信息披露義務人:寧遠喜);并且通過深交所網站“信息公開一一管控信息公示一一董監高工作人員股權變化”確定公布了當時任職執行董事寧遠喜的股份減持個人行為。
②2020年8月4日至6日,寧遠喜根據大宗交易減持,高管增持后其擁有寶新能源比例由5.00%變化為4.07%。
此次高管增持未開啟股權變動臨時性信息披露義務;企業通過深交所網站“信息公開一一管控信息公示一一董監高工作人員股權變化”確定公布了當時任職執行董事寧遠喜的股份減持個人行為。
③2021年4月23日寶新能源股東會進行任滿換屆選舉,寧遠喜不會再任寶新能源董監高職位,并不是公司持股5%之上公司股東,企業不太了解換屆選舉后其持有公司股權的實際變化情況。
綜上所述,企業對股權代持事宜早期的信息披露均根據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提供的協議文本、產權過戶通知單及狀況通知函,公司已經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要求,在獲得的信息內容范圍之內真正、精確、詳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會有主觀性信披違規及危害上市企業權益的情況。企業將持續關注相關事宜進度,標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審查表明存不存在別的應公布未公布的股權代持或股份分配
經核實,公司及寶麗華集團公司不會有別的應公布未公布的有關寶新能源股份的股權代持或股份分配情況。
董事會一貫十分重視信息公開工作中,股東會對貴部給與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關注具體指導,表示衷心的感謝!
公司及股東會將進一步強化管理方法,加強理論學習,提升相關負責人的專業素養,嚴格執行《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保證企業信息公開的實際、精確、詳細,認真履行好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廣東省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董 事 會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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